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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36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228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英城街道办**排**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本院为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日17时许,广东省英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巡航到英德市英城街道城南居委会浈阳湖排洪口外水域时,发现涉嫌非法电鱼的被告人罗某甲,当场缴获电鱼捕捞工具一批及渔获物1.5公斤。2019年8月16日,广东省英德市农业农村局将该线索移送英德市公安局,英德市公安局经过审查于2018年8月18日对罗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进行立案侦查。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罗某甲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审查起诉时,被告人罗某甲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甲作案工具电鱼机等物证;

2.被告人罗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

3.罗某已证言;

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2016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四)、(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罗某甲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大东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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