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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赤壁市********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赤壁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实施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决定于2019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期间,陆水湖流域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2019年6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携带电池、增压器、带电击头和渔网的竹竿等捕鱼工具,在赤壁市官塘驿镇双丘村二里半的陆水湖水域内用电击的方式捕捞了约5斤渔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的逆变器、竹竿、捞网等作案工具的照片、捕获的鱼类的照片、禁渔通告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称重笔录、指认笔录;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毅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279189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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