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893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号,住址重庆市永川区**幢**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江模国、王利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为用于商业表演,从肖某某(已判决)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条黄金蟒,并驾驶渝C3****轿车将该蟒蛇从四川省简阳市运回其重庆市永川区**幢**号处。
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幢**号被民警抓获,其购买的黄金蟒被扣押,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等同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缴存生态修复金人民币10000元修复生态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黄金蟒物证照片;
2.常住人口信息、微信截图、生态修复金回执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缴存生态修复金修复生态,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安胜
检察官助理 沈海勇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永川区**幢**号,联系电话13368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一百七十一页,光盘十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的黄金蟒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移交重庆市永川区**旅游公司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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