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历城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分别以1000元和135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穿山甲鳞片三片和老虎牙齿一颗,并通过快递的方式运输至济南,其中穿山甲鳞片为自用,老虎牙齿为帮朋友张某某代买。经鉴定,涉案的动物鳞片为穿山甲鳞片,动物牙齿为狮牙;穿山甲和狮均为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经认定,涉案穿山甲鳞片价值为2329.8元。
综上,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二次,购买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共计15829.8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士军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66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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