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73********,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乡**村委**组**号。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姚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在**乡**街***东侧,以30元价格向罗某甲(已死亡)购买竹鸡鸡皮一张,并悬挂于家中客厅电视柜上作为装饰,2019年4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收购的竹鸡鸡皮属白腹锦鸡,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罗某乙、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白腹锦鸡鸡皮一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霞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住姚安县**乡**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363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