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一部刑诉〔2020〕Z39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镇**村**号。2020年5月1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见证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罗某某在我市南朗镇翠亨大道翠亨藤器厂内进行鹦鹉养殖活动,并通过网络等途径收购、销售鹦鹉。2020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向微信好友“shieley*鹅鹅*”(另案处理)以人民币3700元的价格购买鹦鹉十余只,其中“小太阳鹦鹉”2只。同年4月,被告人罗某某为QQ好友“豫~鹦芳”(另案处理)添加QQ好友进该QQ好友创建的鹦鹉交易QQ群后,又获得QQ好友“豫~鹦芳”赠送的“小太阳鹦鹉”2只。被告人罗某某在上述翠亨藤器厂二楼一荒废的厕所格内养殖该4只“小太阳鹦鹉”,在养殖过程中,上述“小太阳鹦鹉”产下鹦鹉蛋5颗。
同年5月1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翠亨藤器厂内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上述“小太阳鹦鹉”4只及鹦鹉蛋5颗(经鉴定,4只鹦鹉均为绿颊锥尾鹦鹉,共价值人民币40000元,其中4颗鹦鹉蛋为小锥尾鹦鹉属物种的蛋,共价值人民币20000元,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其余1颗鹦鹉蛋未孵化成功,无法确定其来源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罗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昂
检察官助理:区杰淇
二О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保证人:许某某,联系电话:134********)。
2、本案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视听资料共1份。
6、扣押的手机现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扣押的鹦鹉已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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