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四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7********,汉族,专科毕业,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7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9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罗某某以850元的价格,从谭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1条球蟒,后该条球蟒被成都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经鉴定,该球蟒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其物种整体价值为5000元/条。
2018年8月,被告人罗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从一名微信名叫“**”(未在案)处网购1条白唇蟒,并通过中间担保人林某某支付了购买款。后该条白唇蟒被成都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经鉴定,该条白唇蟒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其物种整体价值为5000元/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小龙
2020年4月7日
附:
1. 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40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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