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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51972********,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镇**村委**组**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姚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到姚安县**镇**村委会***山林砍柴时,发现他人设下的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的扣子上有一只竹鸡(活体),罗某某将该竹鸡带回家宰杀剥皮后食用,并将鸡皮晒干后放于家中留作观赏。2020年3月5日被姚安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送检的疑似白腹锦鸡鸡皮来源于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属国家II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的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濒司鉴(动)字[2020]520号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惠娟

检察官助理:夏瑞琳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住姚安县**镇**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5974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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