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5********,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乡路**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对其不批准逮捕,2021年1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晚20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在织金县中寨镇青山村小地名为蛇场坝的地方,使用强光手电筒照射诱捕野生鸟类,共捕获5只野生候鸟,罗某甲在离开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甲非法狩猎所得的5只野生鸟类的物种分别为:白胸苦恶鸟1只、池鹭2只、红翅凤头鹃1只、1只鸟类死体因已经初步烹饪加工,形态特征确失,细胞组织被破坏,不能准确鉴定到物种、保护级别及经济价值;白胸苦恶鸟、池鹭、红翅凤头鹃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案发后,罗某甲猎捕得的红翅凤头鹃已死亡,存活的白胸苦恶鸟、池鹭已由织金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照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区的通告等书证;2.证人罗某丙、罗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云忆鉴[2020]动检字第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猎捕国家“三有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已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 杰
检察官助理 张丽梅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织金县**乡路**村**组,电话:18153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