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林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81967********,瑶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汝城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4月24日经汝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决定于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在全省行政区域禁止猎捕野生动物。
2020年4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通过架设丝网猎捕一只疑似“斑鸠”的活体野鸟,与其妻子一同煮熟食用;一个星期后,猎捕到一只死去的野鸟,罗某某就地掩埋在果园中。2020年4月23日,罗某某架设的丝网猎捕到一只野鸟(活体),被汝城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后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猎捕的野鸟物种名称为三宝鸟,属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500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证明、放生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常春
检察官助理周莎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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