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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51985********,汉族,小学文化,村民,四川省九寨沟县人,住九寨沟县**乡**村。2005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九寨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寨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罗某某在九寨沟县白河乡新华村鸡冠子梁处安放4个自制钢丝猎套,先后猎获野生动物2只。具体情况如下:

1.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罗某某独自上山查看其安放的猎套时,发现猎套上有1只野生动物死体,随后被告人罗某某使用其携带的弯刀将该野生动物死体剥皮并把皮毛丢弃在山崖下,将肉带回家中存放于客厅冰柜内。

2.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罗某某与同村村民刘某某一起上山查看安放的猎套时,发现猎套上有1只野生动物死体,随后被告人罗某某使用刘某某携带的小刀将该野生动物死体剥皮并将皮毛丢弃在山崖下,二人将肉带回刘某某家中进行分割,刘某某将分得的1块肉存放于家中冰箱内,被告人罗某某将剩余的肉带回存放于家中客厅冰柜内。

2019年11月29日,民警在被告人罗某某家客厅冰柜内查获疑似野生动物肉制品5件,在刘某某家厨房冰箱内查获疑似野生动物肉制品1件。经鉴定,在被告人罗某某家中查获的疑似野生动物肉制品5件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羚,1-5号检材至少来源于2个个体,不排除5号检材与刘某某家中查获的6号检材来源于同一个个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和勘验、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斑羚2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有犯罪前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涛

检察官助理:胡晓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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