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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武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319,苗族,文盲,农民。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武定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号。

本案由武定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延期、退查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到武定县高桥镇花桥村“营基坟”山林放牛时,使用随身携带的“弹弓”将停留在松树上的一只“小蚂蚱鹰”打落带回家,次日拿到武定县插甸街政府岔路口售卖时被武定县自然资源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的“小蚂蚱鹰”名为“凤头鹰”,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物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起永为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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