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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68********,苗族,文盲,农民,云南省砚山县人,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在砚山县盘龙乡**村委**组**号自家房屋门前的菜地和豌豆地里栽种了罂粟种子。2020年2月14日14时许,腻姐村委会工作人员下乡走访时发现罗某某种植的罂粟后报警。经清点,罗某某种植的罂粟共计1650株。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种植的罂粟为罂粟科罂粟属的罂粟,罂粟是毒品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罂粟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计数笔录、提取检材笔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650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艳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家待处,联系电话14769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5页。

3.证据目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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