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镇**行政村**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为食用罂粟苗,于2019年11月在自家大门东边的空地上种植罂粟(俗称大烟)。2020年2月12日,罗某某种植的罂粟苗被扶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现场予以铲除。经清点,铲除罂粟苗共计1350株。经鉴定,罗某某种植的植物属于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1. 相关书证;
1. 鉴定意见;
1. 勘验笔录;
1. 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350株,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喜
王云霞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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