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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42年****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4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叙永县********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3日14时许,叙永县公安局观兴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罗某某在其位于**乡**村**社小地名**的包产地里种植罂粟920株,民警当场对该处罂粟依法进行扣押,并当场抽样提取10株罂粟封存后送检。经鉴定:送检10株疑似植物为罂粟科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罗某某年满七十五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十七条之一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以上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相应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梅志才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乡**村**社**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36********

2.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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