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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小群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12月15日,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威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充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相伙同,以香港“六合彩”开奖结果为投注依据,通过接受现金、电话、微信报单方式,非法接受威信县“六合彩”彩民投注,中特码后以1比40返回彩民,非法经营“六合彩”,期数从15期至125期。张某某在威信县扎西镇麒麟社区老木寨冯某某住房一楼副食店内,接受杨某某等20余人“六合彩”码单,金额为人民币263869元。张某某将以上“六合彩”码单报给上家罗某某,两人商议按100元提成1元、5元不等手续费返还张某某,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7150元。罗某某除接受张某某263869元“六合彩”码单外,还接受良某某、小东(绰号)等人“六合彩”码单散单,总额达人民币48795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一年六月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五千元至三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湖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书证记账本9本、六合彩迷单90余张、记账单7页、六合彩资料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起诉书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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