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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经营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园区**小区**栋(户籍地:定远县**园区**居委会**组**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日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7日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左右,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决定在安徽省定远县境内私建烟丝加工点非法加工烟丝,每斤从中收取2元钱的加工费。吴某某通过唐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联系租用了位于定远县**镇的安徽**粮贸有限公司仓库作为烟丝加工点,并负责购买了机器设备,联系烟叶货主,聘请了刘某某、汤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处理该烟丝加工点的日常工作。2018年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左右,被告人罗某某受雇在该非法烟丝加工点内从事日常管理、记工、协助发放工人工资等项工作。

2019年1月11日,定远县公安局民警会同定远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定远县**镇安徽**粮贸有限公司仓库内现场查获该烟丝加工点,现场查扣尚未加工及交易的烟叶61560公斤、烟丝24400公斤、烟梗13906公斤、烟末3440公斤以及烟丝加工设备等。经鉴定,现场查扣的烟叶、烟丝、烟梗、烟末价值共计8026955.39元,烟丝加工设备价值共计5799600元。根据杨某某的微信纪录反映,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月11日,该烟丝加工点共交易烟丝成品7416包,合计185400公斤,非法获利约人民币741600元。

2019年8月6日,定远县公安局民警在定远县**园区内查获从该烟丝加工点转移至此的烟梗77005公斤。经鉴定,该批烟梗价值7466435.6元。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唐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非法经营国家专营、专卖的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定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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