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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9〕53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现住福建省云霄县**乡**村**号。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3年6月26日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份期间,同案人吴某甲、陈某甲(均己判决)、吴某乙(另案处理)在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壶公山半山腰租赁场地生产假烟。被告人罗某某受雇于同案人吴某乙,为假烟生产点现场总负责人,负责烟厂的生产秩序,安排现场的人员望风、工人生产。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于2015年6月23日在生产假烟的现场查获并扣押卷接机1台套、滤嘴棒48箱、盘纸1件、烟丝20斤、无商标标识半成品烟支2件。经莆田市烟草专卖局鉴定:上述烟丝价值人民币497.1元、滤嘴棒价值人民币57293.8元、卷烟盘纸价值人民币1102.1元、散支烟支价值人民币4108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99978元。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5月18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古银路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方某甲、蔡某某等七人的证言;3.被告人、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同案犯吴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方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和《烟叶鉴别检验报告》、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福建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书》等鉴定意见;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9997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庭武

检察员:杨微微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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