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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罗忠,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8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号捕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大街**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经我院决定对其逮捕,保定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忠涉嫌非法经营罪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后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本院审查。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收到相关案卷材料,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罗忠在未取得烟草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越南、广西等地通过非法渠道购进**、**等品牌的烟草制品,后又跨地域、跨范围多次进行批发销售给王某某、于某某。经审计:罗忠批发销售的烟草制品共计48.03万元,其中批发销售的**(经鉴定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14.53780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检验报告、犯罪记录证明等;2.证人余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忠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报告、保定**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忠在未取得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渠道购进烟草制品,后跨地域、跨范围多次进行批发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志新

检察官助理:郭建康

2020年1130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罗忠已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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