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542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栋**。因销售假药嫌疑,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甲于2012年2月份在淘宝网站注册了“**港货行”的网店,没有经营药品的资质。罗某甲为非法获利,自2015年开始在淘宝店铺销售从香港购买的药品,每月获利人民币 2000元至3000元,至案发罗某甲通过网店销售港药累计获利人民币72000余元。根据罗某甲经营的淘宝店铺订单显示,2019年10月16日至10月28日,其销售港药经营数额为10961元。
2019年 10月29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联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在宝安区**街道**大道**房将被告人罗某甲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查获经营的“四季平安膏”、“整肠丸”等港药18种。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查获的18种港药应纳入药品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强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6.查扣的涉案港药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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