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起,被告人罗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运输经营假烟。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粤NEL****的车辆前往龙岗区**社区将23.5箱假冒烟草专卖品运输至龙岗区**街道**路边,将载有假烟的粤NEL****小车停在路边后人离开。2019年7月24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让许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NW7****的车辆送其到达龙岗区**街道**路边,罗某某在从粤NEL****车后箱里拿一箱假烟搬上许某某的粤NM7****车上时,被民警以及大鹏烟草局工作人员抓获。民警以及大鹏烟草局工作人员当场在车牌号为粤NEL****的车辆和车牌号为粤NW7****的车辆上缴获该批23.5箱假冒烟草专卖品,合计共1179条假烟,共23.58万支假冒卷烟。经过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该批烟草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总计139950元。经查,该批假冒香烟被告人罗某某对外的实际销售价格是63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车辆、香烟;2.书证: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物品移送清单、检验报告、价格证明、手机截图、案件调查报告书、物品移送清单、通话记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然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随案移送手机2部、汽车2辆,卷烟11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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