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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631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583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住宜春市明月山管委会********号,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宜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007x,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住宜春市****区**市场,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宜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7日将此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冬,被告人罗某某和王某某相识,王某某向罗某某表达了要收购红豆杉的意愿。该年年底,被告人罗某某所在的洪江镇古庙村七过组有两棵大的红豆杉树被大雪压断部分树枝,其自家山头也有一棵红豆杉树被压断,被告人罗某某便携带油锯将这些较粗的树枝锯成2米左右长的圆木段,共14段,小头直径16.6-26.6厘米不等,后将这批木材运至宜春城区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获款6000元。2020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转运这批木材过程中被宜春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非法采伐和收购的这批木材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段木材积0.959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采伐红豆杉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红豆杉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红琳

检察官助理:王珊

2020年7月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 有关涉案款物被宜春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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