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单位景泰县**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甘肃省景泰县**乡**村,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诉讼代表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231986********,联系方式,15193******。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罗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景泰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景泰县**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甘肃景泰,现住景泰县**镇**村**组**号**室。2005年5月曾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2014年7月又因非法占用林地被景泰县国土局罚款59262元;2018年12月又因非法采矿被景泰县水务局罚款50000元。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被白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经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景泰县******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期间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罗某某担任景泰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该公司《河道采砂许可证》过期和景泰县水务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然在景泰县**镇**村前台大砂河内(S217线公路东侧)私自开采砂石,生产水洗砂32716.08立方米,其中4110立方米销售给中铁**局,违法所得184950元;166.6立方米销售给吐鲁番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违法所得9996元;300立方米销售给白银市**建筑工程公司,违法所得6000元;1056立方米销售给甘肃**建筑公司,违法所得55770元;64立方米销售给**建筑公司,违法所得2880元;1立方米销售给山东**集团公司,违法所得45元,共计259641元。另有27018.48立方米水洗砂由罗某某经营的商砼站加工生产成商砼销售,经白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罗某某生产商砼使用的27018.48立方米水洗砂价值723389.5元,被告人罗某某非法采矿并销售违法所得共计983030.5元。
2、2014年,被告人罗某某在景泰县**镇**村**建设景泰县**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烧结空心砌块厂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占用自己承包的退耕还林地用于修建制砖车间、堆放原料和成品,致使该林地严重破坏。经景泰县林业勘察设计队调查,景泰县**有限责任公司,在位于景泰县**镇**村8林班157, 165, 180小班违法违规占用林地36.23亩(其中占用其他无立木林地9.65亩,林业辅助生产用地26.58亩)。非法占用林地权属集体,地类为无立木林地和林业辅助生产用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Ⅲ级,造成林地严重毁坏,且不可恢复的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2.《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刑事判决书、景泰县林业勘查设计队调查报告等书证;3.证人罗某乙、周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位景泰县**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严重毁坏,且不可恢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三百四十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石楹倩
2020年2月21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换押证一式三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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