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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骗取贷款案)(公开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19〕75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l********04lX,宜春市袁州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宜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宜春市袁州区***路***号**栋***室,家住宜春市袁州区***路****小区***栋。2019年6月6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高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高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0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2019年8月26日高安市检察院因改变管辖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 5月17日,被告人罗某某抵押宜春市***路***号**幢***层**路大***号别墅给宜春市**银行***支行重续贷款。罗某某贷款时提供虚构贷款用途,在采购、销售钢材业务未真实发生情况下,伪造两份《购销合同》,一份作为买方向江西省龙友实业有限公司购买钢材,另一份作为卖方向宜春市**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钢材。2017年5月26日银行审批后发放490万元贷款到罗某某农商银行账户上(账号14912012100147**** ) ,罗某某将490万元贷款委托支付给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又将490万元转到罗某某工商银行账户(账号 622208150800030****)上,罗某某再将490万元转回农商银行账户上。尔后罗某某将贷款用于归还个人借款。2018年罗某某续贷后,2019年5月23日归还贷款本金490万元。

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罗某某抵押宜春、新余店铺给宜春市农商银行***支行贷款。罗某某贷款时伪造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一份《采购协议》,虚构贷款用途,在未实际发生真实业务情况下向农商银行申请贷款。2018年10月17日,宜春农商银行发放1500万元贷款到罗某某农商银行账户上(账号14912012100147****),罗某某将1500万元贷款委托支付转到简某账号上,简珊又将1500万元转到敖某某账户(账号622682002100251****)上,敖某某再转回罗某某。尔后罗某某将1500万元用于支付“****酒店”房产开发土地出让金。2019年6月9日罗某某归还贷款本金15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贷款资料和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徐某等证言;3、罗某某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编造贷款用途欺骗手段骗取银行续贷490万元和1500万元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运锋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证据材料2册和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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