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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丘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Z112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12000********,汉族,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队。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梅县区看守所。

被告人丘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99********,汉族,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组。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乙,女,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97********,汉族,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队。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丘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罗某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起,被告人罗某甲向被告人丘某某、罗某乙推介其朋友谢某某(在逃)、小张(花名,身份信息不明)会以每套200元收购银行卡(俗称“四件套”银行卡、手机卡、U盾、持卡人身份证照片)用于网上赌博等过账上分使用,并商量出售银行卡赚钱,同时,还可以用手机“云闪付”APP盯紧出售的银行卡内资金情况,当发现有大额资金进入银行卡时,就进行“挂失——补卡——取款”(俗称“炸卡”)。后被告人罗某甲将自己的二套银行卡(农业银行卡:62284814267********,建设银行卡:62170018500********)和丘某某的二套银行卡(建设银行卡:62170032000********、工商银行卡:62220320070********)、罗某乙的二套银行卡(农业银行卡:62284814267********、建设银行卡:62170032000********)出售给其朋友谢某某、小张提供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被告人丘某某经罗某甲出售二套银行卡后,仅得到出售一套银行卡的200元;被告人罗某乙经罗某甲出售二套银行卡后,并未得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盗窃

在被告人罗某甲将被告人丘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2000********)出售给他人使用后,罗某甲和丘某某商量利用手机“云闪付”APP盯紧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变动情况。 2020年4月16日,被害人俞某某在网上“金科创投”投资时被骗,其中一笔投资款7万元分两次通过其账户62141800000********转入诈骗人员提供的邱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1167********)。后该款转入被告人丘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70032000********),被告人罗某甲、丘某某两人发现后,罗某甲就用丘某某的手机迅速进行挂失。第二天,罗某甲与丘某某一起来到梅县区新城建设银行梅县区支行补卡(卡号:62170032000********),并于2020年4月21日将该笔7万元(银行扣除手续费30元)转入被告人罗某甲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536020********)。然后,被告人罗某甲通过微信将其中的35000元转账给被告人丘某某,余款则自己支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在明知谢某某、小张等人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们。经统计,被告人罗某甲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4267********)被诈骗人员用于转账10.88万元;被告人罗某乙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4267********)、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2000********)诈骗人员用于转账合计13.07万元(其中农行卡转入8.76万元、建行卡转入4.31万元)。

1、被害人金某某被人以网上办理信用卡的方式诈骗108800元,被骗的108800元于2019年12月23日通过其账户62284829785********转入诈骗人员提供的罗某甲的农业银行卡内。

2、被害人李某某在网上贷款被骗30000元,其中10000元于2020年2月21日通过其账户62177319********转入诈骗人员提供的罗某乙的农业银行卡内。

  3、被害人董某某在网上贷款被骗31200元,其中1200元董某某通过其妻子王某某的账户62366824300********在2020年2月21日转入诈骗人员提供的罗某乙的农业银行卡内。

  4、被害人边某某在网上贷款被骗7200元于2020年2月21日通过微信分两次转账转入诈骗人员提供的罗某乙的农业银行卡内。

  5、被害人丁某某在网上贷款被骗7200元,其中1200元于2020年2月21日通过其账户62152102********转入诈骗人员提供的罗某乙的农业银行卡内。

  6、被害人甘某某在网上贷款被骗20000元,于2020年2月21日通过其账户62166675000********转入诈骗人员提供的罗某乙的农业银行卡内。

  7、被害人俞某某在网上贷款被骗13698元,其中4000元于2020年2月21日分两次通过其账户62284810688********转入诈骗人员提供的罗某乙的农业银行卡内。

  8、被害人朱某某在网上贷款被骗18500元,其中7500元于2020年2月21日分两次通过其账户62284800912********转入诈骗人员提供的罗某乙的农业银行卡内。

  9、被害人陈某甲在网上贷款被骗22500元,其中12500元于2020年2月21日分两次通过其账户62148359********转入诈骗人员提供的罗某乙的农业银行卡内。

  10、被害人陈某乙在网上贷款被骗72000元,其中24000元于2020年2月21日分两次通过其账户62122617020********转入诈骗人员提供的罗某乙的农业银行卡内。

  11、被害人陈某丙在网上贷款被骗4600元于2020年6月1日通过“和包支付”转入诈骗人员提供的罗某乙的建设银行卡内。

  12、被害人王某某在网上贷款被骗4400元,于2020年6月1日通过其账户62148354********转入诈骗人员提供的罗某乙的建设银行卡内。

  13、被害人胡某某在网上贷款被骗56800元,其中23100元于2020年6月1日分三次通过其账户62179080000********电子汇入诈骗人员提供的罗某乙的建设银行卡内。

  14、被害人陈某丁在网上贷款被骗12000元,其中6000元于2020年6月1日通过其账户62172307100********转入诈骗人员提供的罗某乙的建设银行卡内。

15、被害人林某某在网上贷款被骗5000元。其于2020年6月1日通过其账户62366831500********转入诈骗人员提供的罗某乙的建设银行卡内。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罗某甲主动到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丘某某、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丘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自己的银行卡(银行账户)提供给电信诈骗团伙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甲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丘某某、罗某乙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丘某某、罗某乙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梅玉

 

2020年11月12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丘某某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乙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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