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甲、卿某某、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8〕1196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县**村**组**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2018年6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7月30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卿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县**村**组**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2018年6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7月30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6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卿某某、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卿某某、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罗某甲、卿某某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

2017年11月,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罗某甲雇佣被告人卿某某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随后,罗某甲安排卿某某租赁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单元一楼的一个杂物间作为储存假烟的仓库。罗某甲先后购进了假冒伪劣的芙蓉王(硬)、牡丹(软装)、双喜(软经典)、双喜(硬经典)、双喜(硬经典1906)、万宝路(冰爵)等品牌卷烟,并由卿某某对外销售,卿某某收款后交给罗某甲。另外,卿某某还单独购进假冒伪劣的黄鹤楼(软蓝)、如意牌卷烟后对外销售。其中,被告人罗某甲伙同被告人卿某某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金额47500元;被告人卿某某单独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金额42300元,共计销售金额898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14日、6月17日,被告人卿某某以2500元/件的价格共计销售4件假冒伪劣的双喜(软经典)卷烟给长沙市雨花区**街**店胡某某,得款10000元。

(2)2017年11月1日,被告人卿某某以2500元/件的价格销售4件假冒伪劣的双喜(软经典)给被告人尹某某,以3000元/件的价格销售1件假冒伪劣的黄鹤楼(软蓝)卷烟给尹某某,共计得款13000元。

(3)2017年11月5日,被告人卿某某以2100元/件的价格销售2件假冒伪劣的云烟(软如意)卷烟给被告人尹某某,得款4200元。

(4)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卿某某以2500元/件的价格销售4件假冒伪劣的双喜(软经典)烟给被告人尹某某,得款10000元。

(5)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卿某某以2500元/件的价格销售1件假冒伪劣的双喜(软经典)烟给被告人尹某某,得款2500元。

(6)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卿某某以3000元/件的价格销售5件假冒伪劣的黄鹤楼(软蓝)卷烟给被告人尹某某,得款15000元。

(7)2017年12月7号,被告人卿某某以2500元/件的价格销售2件假冒伪劣的双喜(软经典)烟给被告人尹某某,得款5000元。

(8)2017年12月24日,被告人卿某某以2500元/件的价格销售2件假冒伪劣的双喜(软经典)烟给被告人尹某某,得款5000元(实收4350元,650元抵扣欠款)。

(9)2018年4月14日,被告人卿某某以2100元/件的价格销售1件假冒伪劣的云烟(软如意)卷烟给被告人尹某某,得款2100元。

(10)2018年5月3日,被告人卿某某以3000元/件的价格销售5件假冒伪劣的黄鹤楼(软蓝)卷烟给被告人尹某某,得款15000元。

(11)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卿某某以2500元/件的价格销售2件假冒伪劣的双喜(软经典)烟给被告人尹某某,得款5000元。

(12)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卿某某以3000元/件的价格销售1件假冒伪劣的黄鹤楼(软蓝)卷烟给被告人尹某某,得款3000元。

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罗某甲、卿某某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民警抓获,民警依法扣押了罗某甲、卿某某租赁的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单元一楼仓库内的各类卷烟共计1942条。其中,芙蓉王(硬)50条、牡丹(软)1650条、双喜(软经典)121条、双喜(硬经典)50条、双喜(硬经典1906)25条、万宝路(冰爵)20条、红双喜(吉祥龙凤)26条。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除红双喜(吉祥龙凤)系真烟外,被扣押的其他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根据湖南省烟草专卖局价格鉴定,芙蓉王(硬)250元/条、牡丹(软)130元/条、双喜(硬经典)/条120元、双喜(硬经典1906)170元/条、万宝路(冰爵)240元/条、红双喜(吉祥龙凤)248.9元/条以及假冒伪劣双喜(软经典)销售价格50元/条,被扣押的卷烟金额254571.4元。

2、被告人尹某某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

2017年11月,被告人尹某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卿某某处共购进货值79800元的假烟,转手卖给长沙市雨花区**烟行、**茶、**超市等门店,销售金额605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尹某某分多次以75元/条的价格销售假冒伪劣的黄鹤楼(软蓝)卷烟150条给长沙市雨花区**街**超市经营者杨某某,以48元/条的价格销售假冒伪劣的云烟(软如意)卷烟100条给杨某某,共计得款16050元。

(2)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尹某某先后5次以3750元/件的价格销售假冒伪劣的黄鹤楼(软蓝)卷烟10件给长沙市雨花区**烟行经营者李某某,得款37500元。

(3)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尹某某先后2次以3250元/件的价格,销售假冒伪劣的黄鹤楼(软蓝)卷烟4件给长沙市雨花区**茶经营者易某某,得款13000元。

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湖南省长沙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现场扣押赃物、现场指认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证明材料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李某某、易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甲、卿某某、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湖南省烟草专卖局价格证明等鉴定意见;6.现场查获经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伙同被告人卿某某违法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尹某某违法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甲、卿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罗某甲、卿某某被查获的卷烟由于意志以外原因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历玉换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联系电话:1889039****)、卿某某(联系电话:1354854****)、尹某某(联系电话:1817422****)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