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78********,汉族,高中文化,**集团公司*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镇**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百色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娄维,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81********,汉族,初中文化,**集团公司*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镇**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周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于同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罗某乙(另案处理)组建**国际控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旗下包括**(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上海*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上海*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上海)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己公司)、南京**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上海金坛**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坛**司)、**世(上海)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公司)、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公司)、*甲(上海)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壬公司)等公司,聘请被告人罗某甲、周某甲和冯某某、陈某某、周某乙、罗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对上述公司进行管理,开发搭建 “**商城”、“**淘”、“**拼”三个平台,以购买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会员加入资格,会员之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设置多个不同名称的奖金收益,从中非法获利,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7月,“**商城”平台依托*甲公司管理,正式上线运营。该平台以交纳或者消费满990元、3300元、6600元、19800元、33000元注册成为会员,会员的等级分别对应为优惠顾客、微客、创客、高级创客、VIP创客,通过推荐发展新会员获得推广奖、服务奖、领导奖等收益为诱饵,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与该平台设置的投资消费等传销活动且形成层级,并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会员投资金额作为计算返利依据,从中骗取他人财物。
2、2018年10月,“**淘”平台依托*丙公司、*乙公司管理,正式上线运营。该平台以具备“**商城”会员即可获得加入资格,或者交纳30万元成为区级代理、交纳200万元成为市级代理获得加入资格,以上层级会员可以获得下层级会员消费额度提成等收益为诱饵,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与该平台设置的投资消费等传销活动且形成层级,并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会员投资金额作为计算返利依据,从中骗取他人财物。
3、2019年4月,“**拼”平台依托*丁公司管理,正式上线运营。该平台以会员购买365元礼包成为店主、购买1万元礼包成为服务商、交纳30万元成为区县代理、交纳200万元成为市级代理获得加入资格,以上层级会员可以获得下层级会员消费额度提成等收益为诱饵,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与该平台设置的投资消费等传销活动且形成层级,并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会员消费的金额作为计算返利依据,从中骗取他人财物。
经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商城”、“**淘”、“**拼”均存在有效会员,会员之间的推荐关系、管理关系形成上下线层级模式。其中“**商城”会员总数为211500,所有会员层级135;“**淘”会员总数为264752,所有会员层级144;“**拼”会员总数为371604,所有会员层级144。
“**商城”网站中,存在会员等级和会员荣誉功能,会员等级分为游客、优惠顾客、微客、创客、高级创客、VIP创客,这些身份对应有级别金额,分别是0元、990元、3300元、6600元、19800元、33000元;同时有日佣金限额设置,分别是899.99元、900元、3000元、6000元、18000元、30000元。会员荣誉分为服务商、一星运营商、二星运营商、三星运营商、五星运营商、六星运营商、七星运营商、八星运营商、VIP运营商、总运营商,这些身份对应的荣誉级别奖金分别为:10000元、5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500000元、1000000元、3000000元、5000000元、10000000元、20000000元。会员可获得推广奖;荣誉级别五星以上运营商可获得相应领导奖,荣誉级别的高低与领导奖励的多少成正比。
“**淘”网站存在代理商级别:非代理、区级代理、市级代理、省会代理及直辖市代理。非代理的会员数量为264200,区级代理的会员数量为486,市级代理的会员数量为60,省会代理的会员数量为2,直辖市代理的会员数量为4。
“**拼”会员级别分别为消费者、店主、服务商、区县代理、市级代理。其中消费者共313628人,店主共56074人,服务商共1381人,区县代理共457人,市级代理共64人。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周某甲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区代理完款30万产品申请表、秘宝系列产品付款单、**拼公司发货登记表、活动宣传单、**拼运营中心揭牌仪式申请、**拼社群营销微信群秒杀大赛、获奖名单、北区工作审批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帐户交易明细、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罗某乙、冯某某、戴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周某乙、罗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甲、周某甲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周某甲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或者缴纳资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周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周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丽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田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8019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