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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展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展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1********,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兴义市**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6日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现租住于兴义市**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展某某、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重报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展某某、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8月31日中午,被告人罗某甲伙同被告人展某某将被害人彭某某约至兴义市桔山办万湖汇一奶茶店,罗某甲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彭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570元的黑色苹果牌7plus128型手机盗走。案发后,彭某某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彭某某。

2、2019年9月2日下午,展某某伙同罗某甲将被害人余某某约至兴义市桔山办康居广场旁“和结酒吧”喝酒, 罗某甲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余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920元的深色华为P20手机盗走,并将该手机拿到兴义市邮电大楼一摊位销赃。被盗手机未追回,但已赔偿被害人1050元。

3、2019年9月4日下午,罗某甲伙同展某某将被害人袁某某约至兴义市桔山办花月小区“兴客隆超市”附近的一烙锅店吃饭,罗某甲准备将袁某某的一部价值2800元的vivo NEX A智能手机盗走时,被袁某某识破,盗窃未遂。

4、2019年9月6日16时许,罗某甲伙同展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约至兴义市桔山办“娜小象”奶茶店,罗某甲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李某某一部价值1140元的粉色VIV0X27手机盗走,并将该手机拿到兴义市邮电大楼一摊位销赃。 案发后,李某某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李某某。

综上,展某某、罗某甲共盗窃四次,总金额价值6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彭某某被盗的手机等;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王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彭某某、余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展某某、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6.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展某某、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展某某、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展某某、罗某甲两年内多次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二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展某某、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展某某、罗某甲犯盗窃罪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磊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展某某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罗某甲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兴义市**小区****,联系电话:15308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侦查卷1册、光盘1张。

3.起诉书1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告知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证据开示清单2份、换押证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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