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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崔某某等3人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厦门市集美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121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20122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州区**镇**村**组,在厦门市暂住海沧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81********,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厦门市同安区**镇**村**号,住厦门市集美区**城**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崔某某、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5月至2019年底,被告人罗某甲在厦门市集美区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其将相关的押注信息通过微信或网站上报,并通过微信将结算后的赌资转账给其上家被告人崔某某和被告人郭某某。其中罗某甲于2019年3月至12月间接受参赌人员许某某通过微信报码方式购买92期“六合彩”,揽注金额计人民币366505元。被告人罗某甲还在2019年10月至12月间,接受参赌人员张某甲、吴某某等11人通过微信或手机短信报码方式购买“六合彩”,揽注金额计人民币20935元。

2.2016年8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崔某某在厦门市集美区接受被告人罗某甲通过微信向其报码购买“六合彩”,并接收罗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六合彩”赌资结算款共计人民币226100元。被告人崔某某还于2019年底接受参赌人员罗某乙、刘某某等8人通过微信报码的方式购买“六合彩”,揽注金额计人民币17210元。

3.2016年5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郭某某在厦门市集美区接受被告人罗某甲通过微信向其直接报码购买“六合彩”,或提供“六合彩”赌博网址给罗某甲由其自行填报投注,并接收罗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六合彩”赌资结算款共计人民币274277元。被告人郭某某还于2019年5月、10月接受参赌人员谢某某、常某某等人通过微信报码方式购买“六合彩”,揽注金额计人民币319元。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罗某甲、崔某某、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罗某甲、崔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四部、电脑一台等物证;

2.微信账户、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赵某甲、曾某某、张某甲、赵某乙、佘某某、罗某丙、全某某、吴某某、王某甲、卢某某、彭某某、陈某某、易某某、罗某乙、张某乙、刘某某、蒋某某、王某乙、宋某某、常某甲、黄某甲、黄某乙、谢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罗某甲、崔某某、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5. 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 被告人罗某甲、崔某某、郭某某,证人许某某、赵某甲、曾某某、张某甲、赵某乙、佘某某、罗某丙、全某某、陈某某、易某某、罗某乙、王某乙、宋某某、常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谢某某的辨认笔录;

7. 公安机关调取或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崔某某、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牟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罗某甲与被告人崔某某、被告人罗某甲与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甲、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洪华

                             检察官助理 纪骥欣

                              2020624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崔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附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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