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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张某甲等盗伐林木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村**号,现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随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随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镇**村**,现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园**号楼**单元**。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随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18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罗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合谋,欲盗伐位于随州市**镇**村**河沙滩地的栎树并以此牟利,三人商议由罗某甲负责联系砍伐和运输的工人,张某甲负责跑腿、过磅和结账,张某乙负责在外围望风。2019年11月16日至17日早上,罗某甲雇请周某某、阮某某、金某某等人携带油锯对上述地点的栎树进行大面积砍伐,同时安排某某甲、某某乙等人将砍伐的栎树运输至某某丙(另案处理)的木材加工厂,由张某甲将栎树过磅后与某某丙进行交易,期间,张某乙在砍伐现场的外围巡视,防止同伙被附近村民发现。经查,随州市**镇**村**河沙滩地的栎树系被害人罗某乙承包,罗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出售盗伐的栎树共计获得人民币(下同)5060元,在支付阮某某、某某甲等人报酬后,罗某甲分得赃款1000元,张某甲分得赃款800元,张某乙分得赃款800元。

经随州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调查报告认定,罗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合伙在**镇**村**河沙滩处砍伐林木的蓄积为25.6626立方米。

2019年12月31日、2020年4月14日,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依法分别传唤罗某甲、张某甲到案。2020年4月17日,张某乙到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投案。三人到案后,积极进行复绿,其中罗某甲、张某甲补种林木1.8391公顷,张某乙补种林木0.8291公顷。2020年1月8日,被害人罗某乙出具谅解书对罗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罗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的个人身份信息、罗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的归案情况说明、**沙河地树林转包协议、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某某丙与罗某甲的通话记录、某某丙与张某甲的通话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随州市林业局**镇林业管理站证明、随州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调查报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包某甲、包某乙、某某丁、马某乙、唐某某、某某丙、某某甲、某某乙、某某戊、阮某某、王某某、辛某某、金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补种树木验收笔录等笔录;5.被告人罗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国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及林木所有人同意,采用秘密手段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磊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现被取保候审,罗某甲联系电话:1599787****;张某甲联系电话:1830722****;张某乙联系电话:13872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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