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甲、张某甲等诈骗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585号

被告人罗某甲(绰号“小罗”),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7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乡**屯**号,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乐园**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小张”),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大张”),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区**乡**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丙(绰号“张小兵”、“张胖娃”),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渝中区**沟**号楼**。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2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丁(绰号“老大”),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路**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林培雄(绰号“阿翔”),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委**村**号之**,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栋**。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雄(绰号“小刘”),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栋**单元**。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关某某(绰号“冠军”、“军”),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70********,满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街**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绰号“小崔”),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黑龙江省望奎县后**厢**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甲(绰号“子耳朵”),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附**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祖胜(绰号“老二”),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北碚区**花园**栋**单元**。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林培雄、刘雄、关某某、唐某甲、唐祖胜涉嫌诈骗罪,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6月23日、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6月24日、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6日、2020年7月20日、2020年7月21日、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4日、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两案系共同犯罪案件,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予以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罗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林培雄、刘雄、关某某、崔某某、唐某甲、唐祖胜等人在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区、九龙坡区、高新区、北碚区的公交车站、轻轨站等人流密集场所,结伙以一人充当庄家摆设象棋残局,其余人员做托假扮下棋者、围观者、借款者、望风者,通过诱骗拉拢、兑换现金、扰乱被害人下棋思路等手段,诱骗被害人押注参与下棋以骗取其钱财,事后按照庄家先提成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扣除必要开销后按人头均分的方法分配赃款。其中,罗某甲、张某甲二人分别参与诈骗8次,犯罪金额为11800元;张某乙参与诈骗7次,犯罪金额为9500元;张某丙参与诈骗3次,犯罪金额为7600元;张某丁参与诈骗2次,犯罪金额为7600元;林培雄参与诈骗2次,犯罪金额为6600元;刘雄参与诈骗2次,犯罪金额为6600元;关某某参与诈骗2次,犯罪金额为6600元;崔某某参与诈骗4次,犯罪金额为6300元;唐某甲参与诈骗4次,犯罪金额为5500元;唐祖胜参与诈骗1次,犯罪金额为51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崔某某在江北区红旗河沟轻轨站3号出口附近,由崔某某坐庄,张某乙望风,其余人做托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张某戊参与下棋并输钱1000元。

2.2020年1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崔某某在渝北区观月轻轨站外的人行道上,由张某甲坐庄,其余人做托的方式诱骗被害人黎某某参与下棋并输钱1600元。

3.2020年1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崔某某在江北区红旗河沟轻轨站3号出口附近,由张某乙坐庄,其余人做托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张某己参与下棋并输钱1200元。

4.2020年1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崔某某在九龙坡区陈家坪长途汽车站公交站附近,由张某乙坐庄,张某甲望风,其余人做托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张某庚参与下棋并输钱2500元。

5.2020年4月4日13时,被告人张某丙、林培雄、刘雄、关某某在高新区曾家镇曾康街58号附6号附近,由关某某坐庄,其余人做托的方式诱骗被害人王某某参与下棋并输钱1500元。

6.2020年4月7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唐某甲在高新区曾家镇街上,由张某乙坐庄,其余人做托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向某某参与下棋并输钱1500元;同日14时许,又以相同方式诱骗被害人杨某乙参与下棋并输钱700元。

7.2020年4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张某甲、唐某甲在高新区曾家镇街上,由张某甲坐庄,其余人做托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唐某乙参与下棋并输钱2300元。

8.2020年4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唐某甲在渝北区观月大道公交车站附近,由张某乙坐庄,其余人做托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张某辛参与下棋并输钱500元。

9.2020年4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丁、林培雄、刘雄、关某某、唐祖胜在北碚区水土镇京沪时代广场附近,由关某某坐庄,其余人做托的方式诱骗被害人罗某乙参与下棋并输钱5100元。

10.2020年4月14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唐某甲在高新区曾家镇街上,由张某乙坐庄,其余人做托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张某癸参与下棋并输钱500元。

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锁定各被告人,并分别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6月24日将被告人罗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林培雄、刘雄、关某某、唐某甲和被告人崔某某抓获,依法从张某甲处查获象棋等犯罪工具。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唐祖胜经张某丙、林培雄劝说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张某丙、张某丁、刘雄、林培雄、关某某、唐祖胜到案后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350元、1290元、1150元、1150元、1500元、800元。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王某某1500元、被害人罗某乙5100元、被害人张某庚450元,王某某、罗某乙对相应实施诈骗的被告人表示谅解。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林培雄、刘雄、关某某、崔某某、唐某甲、唐祖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罗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象棋、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支付宝账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谅解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宋某某、杨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戊、黎某某、张某己、张某庚、王某某、向某某、杨某乙、唐某乙、张某辛、罗某乙、张某癸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林培雄、刘雄、关某某、崔某某、唐某甲、唐祖胜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6.犯罪现场监控视频、支付宝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林培雄、关某某、崔某某、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8次诈骗他人钱款共计1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8次诈骗他人钱款共计1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7次诈骗他人钱款共计9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3次诈骗他人钱款共计7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丙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张某丙退出违法所得并获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2次诈骗他人钱款共计7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丁退出违法所得并获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培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2次诈骗他人钱款共计6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培雄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林培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林培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林培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林培雄退出违法所得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2次诈骗他人钱款共计6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刘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雄退出违法所得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2次诈骗他人钱款共计6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关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4次诈骗他人钱款共计6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4次诈骗他人钱款共计5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祖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钱款5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祖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唐祖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唐祖胜退出违法所得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春梅

检察官助理  唐  咏

2020年85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被告人张某乙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人张某丙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渝中区****号楼**被告人张某丁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单元**被告人林培雄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被告人刘雄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单元**被告人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区**栋**单元****号;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望奎县**乡**村**屯**号;被告人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街道****被告人唐祖胜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北碚区**花园****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附光盘2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量刑建议书2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