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甲、彭某某受贿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81********,汉族,在职研究生文化,群众,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派出所原所长,住宜春市袁州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分宜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日被本院刑事拘留,9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分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严洪波,江西鑫淼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8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派出所原辅警,住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分宜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刑事拘留,8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分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分宜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受贿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23日至10月7日)。2019年9月27日,本院决定对上述案件并案起诉。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罗某甲担任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派出所(以下简称“**派出所”)所长,负责**派出所全面工作。2015年7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彭某某被聘为**派出所辅警,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配合民警维护辖区治安、办理“黄、赌、毒”案件等工作。2017年2月至2017年11月份期间,二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非法收受开设赌场人员孙某某(已判决)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20.44万元(被告人罗某甲实得18.4万元,被告人彭某某实得2.04万元)。此外,被告人罗某甲单独收受孙某某财物0.8万元,被告人彭某某单独收受孙某某财物4.2万元。二被告人通过提前告知查赌消息、放纵处罚等方式,为孙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法院正在审理中)、黄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院正在审理中)、冉某某(已判决)、罗某乙(已判决)等人开设赌场提供关照,二被告人将收受的财物用于个人、家庭等开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孙某某与陈某某商议在宜春市袁州区**镇合伙开设赌场,并通过宜春市公安局**大队原辅警周某某(另案处理)认识了时任**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罗某甲,向其表达了想在**镇开设赌场并希望给予关照的意思。在被告人罗某甲不置可否的情况下,孙某某和陈某某多次在**镇辖区范围开设赌场,每开一天,孙某某都会委托周某某送给被告人罗某甲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罗某甲先后四次收受孙某某所送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8000元。在此期间的2017年2月15日,孙某某和陈某某的赌场被**派出所查处并暂扣了四辆赌客的车辆,被告人罗某甲应孙某某要求,没有对该起案件进行处罚。

2、2017年2-3月期间,在通过周某某请托被告人罗某甲给予关照的同时,孙某某又找到被告人彭某某,希望开设赌场过程中被告人能提前告知查赌消息以及向被告人罗某甲说情给予关照,并承诺每开一天赌场,给予被告人彭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多次收受孙某某所送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2万元。

3、2017 年2、3月左右,因孙某某等人的赌场依旧会被**派出所查处,于是孙某某通过被告人彭某某的同学李某某直接宴请被告人罗某甲,后被告人罗某甲同意了孙某某开设赌场的请求,孙某某每开一天赌场送给二被告人现金人民币2250元,被告人罗某甲得2000元,被告人彭某某得250元。2017年4月至7月初期间,二被告人多次共同收受孙某某所送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9万元,其中被告人罗某甲分得8万元,被告人彭某某分得1万元。在此期间的2017年7月初,孙某某和陈某某的赌场被**派出所查处,并被扣留了几个赌客,后被告人罗某甲应孙某某的请求,安排将赌客释放,未进行处罚。

4、2017年7月初至11月期间,为获得二被告人的关照,逃避打击,孙某某不仅帮自己开设的赌场送钱给二被告人,并为黄某某、冉某某、罗某乙等人合伙开设的赌场送钱给二被告人,每开一天送给二被告人现金人民币2200元,其中被告人罗某甲得2000元,被告人彭某某得200元,二被告人多次共同收受孙某某等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1.44万元,其中被告人罗某甲分得10.4万元,被告人彭某某分得1.04万元,被告人彭某某个人还单独收受孙某某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2万元。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彭某某自动跟随分宜县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至分宜县廉教中心接受调查。2019年6月3日,被告人罗某甲自动跟随分宜县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至分宜县廉教中心接受调查。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彭某某家属帮其退赃人民币6.24万元。2019年7月31日、8月1日,被告人罗某甲家属帮其退赃共计人民币19.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职务任免通知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陈某某、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甲、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24万元,个人实得19.2万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彭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64万元,个人实得6.24万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二被告人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强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彭某某现均羁押于分宜县看守所;

2、案卷叁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贰份、换押证贰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