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甲、李国虎等4人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国虎,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2017年9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97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李国虎、石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李国虎、石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30日,被告人罗某甲、李国虎、石某某、周某某为股东合伙在长沙市开福区**路街道**楼的意大利包厢开设赌场,组织毛某某、刘某某、罗某乙等八名参赌人员以一副扑克牌及两粒骰子为赌具进行最小赌注200元,上不封顶的“划船”(也叫大吃小)赌博活动,每局抽取桌面赌资的2%-3%为开设赌场抽取的“水钱”。被告人罗某甲、李国虎、石某某、周某某约定被告人石某某占抽水盈利的50%,被告人罗某甲、李国虎、周某某平分剩余抽水盈利的50%。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罗某甲、李国虎、石某某、周某某通过开设赌场抽水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罗某甲分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石某某分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李国虎、周某某分得人民币10000元;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罗某甲、李国虎、石某某、周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路街道**楼的意大利包厢开设赌场的过程中,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芙蓉北路派出所民警查获,并扣押“水钱”人民币40000元。

被告人罗某甲、李国虎、石某某、周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及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技术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龙某某、毛某某、刘某某、罗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李国虎、石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李国虎、石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李国虎、石某某、周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李国虎、石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甲、李国虎、石某某、周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罗某甲、李国虎、石某某、周某某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罗某甲、李国虎、石某某、周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国虎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国虎、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新祥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李国虎、石某某、周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