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起,被告人罗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村**号**楼**房坐庄接受周某某、罗某乙等人的六合彩投注,从中获利。罗某甲在收到他人投注后,将其中部分投注转向被告人李某甲投注,李某甲坐庄接受罗某甲及李某乙、董某某等人投注。2019年8月1日,公安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村**号**楼**房杂货店检查,现场抓获罗某甲及参赌人员周某某。经核查,罗某甲共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共人民币391665元,李某甲接收投注约为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投注单、手机、银行卡等;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比对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六合彩单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赌资统计表;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罗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劲松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罗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随案移送手机3部、投注单2张、银行卡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