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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杨某某、雷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8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1年因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因盗窃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2月2日刑满释放;2018年因盗窃罪被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2020年5月11日因案件管辖权移送开远市公安局办理,现羁押于开远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2011年因抢劫罪被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2020年5月11日因案件管辖权移送开远市公安局办理,现羁押于开远市看守所。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88********,土家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4年因盗窃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因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2020年5月11日因案件管辖权移送开远市公安局办理,现羁押于开远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杨某某、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办案期限15日,于2020年3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退查重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于2020年5月11日因案件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开远市公安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甲、杨某某、雷某某潜入被害人吴某某在开远市**小区**栋的家中,因未窃取到有价值的财物逃离现场。

2.2019年10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甲、杨某某、雷某某潜入被害人陈某某在红河州开远市**路**小区(**小区)**栋家中,盗走被害人五块不同品牌手表、一个米白色手镯、一条黄色金属手链、一个红色吊坠、一颗红色戒指、一颗红宝石戒指、一颗翡翠戒指、一颗玉髓戒指、两块长方形小金块。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被盗的一条黄色金属手链、一个红色吊坠、一颗红色戒指、一颗红宝石戒指、一颗玉髓戒指、一颗翡翠戒指、两块长方形小金块共价值人民币6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杨某某、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杨某某、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杨某某、雷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萍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甲、杨某某、雷某某现羁押于开远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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