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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安置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4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至2014年1月,冉某某组织何某某、罗某乙、谭某某、李某某(以上人员均已判刑)等人在被告人杨某某位于湄潭县**镇**村**组**号茶馆楼顶搭建的简易木棚内开设“包谷子”赌场,安排罗某乙负责组织开设赌场、服务人员工资发放等全部事务,安排何某某、李某某在赌场上维持秩序,安排谭某某、罗某甲在赌场上抽头打水、赌资结算。聚集向某甲、向某乙、徐某某、邱某某、熊某某、袁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按照10%比例抽头。期间,冉某某等人共开设赌场40余场,每场抽头渔利1000元至2000元不等,共计抽头渔利7万余元。每场支付杨某某场地费400元,共计支付杨某某场地费16000余元,每场支付罗某乙、谭某某、李某某等人100元至200元不等的工资,期间被告人罗某甲非法获利2000余元。

2016年10月至2018年年初,冉某某组织姜某某、金某某等人在被告人杨某某位于湄潭县**镇**村**组**号家茶馆开设“包谷子”赌场,聚集熊某某、杨某某、袁某某、徐某某等二十余人以赌“落地红”的方式进行赌博,安排罗某甲在赌场上抽头打水、赌资结算,安排姜某某在赌场上保管赌资。按照赢家数额10%的比例抽头,每场抽头渔利1000至2000元不等,共开设40余场,抽头渔利6万余元。每场支付杨某某400元场地费,共支付杨某某场地费16000元,每场向罗某甲支付工资100元或200元,期间被告人罗某甲非法获利1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令狐某某、袁某某、向某丙、向某甲、向某丁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明知冉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受雇在冉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上抽头打水30次左右,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从中非法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冉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多次为冉某某等人提供场地,收取场地费,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从中非法获利32000余元,被告人罗某甲、杨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罗某甲、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夏波

2020年12月9日


附:1. 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 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房,联系电话:

    1398492****;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

    **号, 联系电话:18311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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