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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杨某甲等4人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罗某甲(绰号“大怪”),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85********,壮族,初中肄业,务工,住广西凌云县**镇**社区**小区**号。2014年9月1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凌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又名:彭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93********,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住广西乐业县**镇**村**屯**号。2017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乐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10月1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乐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本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10月28日被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8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西凌云县**镇**社区**小区**号。2010年5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凌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8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广西田阳县**镇**村**屯**号。2012年3月8日因犯抢夺罪被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26日因犯赌博罪被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本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10月28日被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彭某甲、杨某甲、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何某甲(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联系罗某乙(另案处理)提供凌云县**镇**村****作为赌博场地后,纠集被告人罗某甲、彭某甲、杨某甲、黄某甲等人合伙。7月29日至8月5日,罗某甲等人分别召集了凌云、乐业、田阳、贵州等地的赌徒到****内以打“三公”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雇佣何某乙(另案处理)负责发牌、抽水,邓某某、黄某乙等人放风。抽水违法所得由何某甲分发,其中罗某甲非法获利7700元,彭某甲非法获利8000元,杨某甲非法获利4900元,黄某甲非法获利1800元。2020年8月10日、8月19日被告人彭某甲、黄某甲分别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罗某丙、杨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甲、彭某甲、杨某甲、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彭某甲、杨某甲、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彭某甲、杨某甲、黄某甲为非法牟利,合伙在巴林农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均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甲、彭某甲、黄某甲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甲、黄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玉基

检察官助理:苏小羽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杨某甲现羁押于凌云县看守所;被告人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广西乐业县**镇**村**屯**号,1887766****;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广西田阳县**镇**村**屯**号,1362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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