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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林某甲、黄某某、林某乙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8〕1576号

被告人罗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原佛山市杰诺布业有限公司开单员,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村,住佛山市禅城区**路田边童服城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7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91979********,汉族,初中文化,原佛山市杰诺布业有限公司司机,户籍地广东省郁南县**镇**村**村**号,住佛山市禅城区**街道**新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5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原佛山市杰诺布业有限公司司机,户籍地广东省郁南县**镇**村委**村**号,住佛山市禅城区**路**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5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91981********,汉族,初中文化,原佛山市杰诺布业有限公司司机,住广东省郁南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5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林某甲、黄某某、林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2018年12月1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2018年10月1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9月20日、2018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罗某甲作为佛山市杰诺布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诺布业公司”)的开单员,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林某乙作为杰诺布业公司的送货司机,各自利用管理、经手公司财物的职务便利,相互勾结,林某甲、黄某某、林某乙从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文庆路田园大街工农一工业园B座首层杰诺布业公司仓库取货送给客户并收取货款后不上交,由罗某甲通过作废送货单的方式,制造没有发货的假象,侵吞公司财产。其中罗某甲与林某甲侵吞公司货款共人民币140万元、罗某甲与黄某某侵吞公司货款共人民币89.5万元、罗某甲与林某乙侵吞公司货款共人民币24万元。案发后,罗某甲、林某甲共同退赃合计人民币139268元;黄某某退赃共计人民币53560元、林某乙退赃共计人民币148747元。

2018年4月10日15时许,民警在广东省郁南县郁南服务中心11楼某某附近将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林某乙抓获归案;同日16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田边童服城附近将被告人罗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林某甲、黄某某、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林某甲、黄某某、林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相互勾结,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中罗某甲侵占货款共人民币253.5万元,林某甲侵占货款共人民币140万元,数额巨大;黄某某侵占货款共人民币89.5万元,林某乙侵占公司货款共人民币2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振华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怀集县**镇**村**村,联系电话186*******;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林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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