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甲、王某某盗窃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4231997********,彝族,专科文化,无业,出生于四川省盐源县,住四川省盐源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罗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4231997********,彝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四川省盐源县,住四川省盐源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日 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罗某甲、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曾某某、罗某乙、万某某、胡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罗某甲、王某某经预谋后,由罗某甲在位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大厦停车场二楼的“**”酒吧员工宿舍内,趁同宿舍的曾某某、罗某乙、万某某等人熟睡之机,将三人放在宿舍充电的VIVO-Y79手机、OPPO-R9手机、VIVO-X21手机盗走。经鉴定,0PP0-R9手机2019年3月27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573元;VIVO-Y79手机2019年3月27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40元;VIVO-X21手机2019年3月27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883元。

2.2019年4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甲、王某某在本区江浦街道的荣成网咖上网,经二人预谋后,罗某甲趁被害人胡某某熟睡之机,将胡某某放在网咖D1701号桌面上充电的华为荣耀10手机盗走。经鉴定,华为荣耀10手机2019年4月28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050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王某某于2019年4月30日被抓获归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监控截图等书证;

2.证人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罗某乙、万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浦口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及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等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王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甲、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罗某甲、王某某具有坦白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斌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盐源县********号;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盐源县********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 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