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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等人开设赌场案)_广西在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在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8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85********,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8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丁,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戊,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9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乡**屯**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8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乡**街**队**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9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65********,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乡**队**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8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95********,壮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乡**屯**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黄某甲、韦某甲、廖某某、莫某某、黄某乙、黄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至7月17日间,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韦某甲、黄某乙、莫某某、韦某乙(在逃)先后在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所圩村晚内屯、坡谢屯附近的山坡上、所略乡平六村小所屯和那贤屯的居民家中开设赌场,每天凌晨1时至凌晨6时许,聚集黄彩团、刘欢、李卫、黄瀚等人以打“三公”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由罗某甲、罗某乙负责寻找赌场的开设地点,罗某甲、罗某乙、韦某甲、罗某丙、黄某乙、莫某某、韦某乙在赌场前期负责参与赌博热场,由罗某甲购买对讲机提供给廖某某、黄某甲为赌场看场放风,雇请罗某丁在赌场里专门负责收水钱,雇请罗某戊、黄某丙用自家的小车负责从所略乡高速公路服务区外接送参赌人员到每天预定的赌场内参与赌博活动。2020年7月13日至7月17日,共收得水钱约人民币25000元。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韦某乙各分得人民币3000元,黄某乙分得人民币3300,韦某甲、莫某某各分得人民币2100元,罗某丁分得人民币2300元,廖某某、黄某甲各分得人民币1000元,黄某丙分得人民币900元,罗某戊分得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黄某甲、韦某甲、廖某某、莫某某、黄某乙、黄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川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韦某甲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罗某戊(1587885****)、黄某甲(1517788****)、廖某某(1807787****)、莫某某(1887787****)、黄某乙(1887787****)、黄某丙(1777754****)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光碟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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