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270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细村市场卖菜,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姚子生,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5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细村市场卖菜,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涂丽萍,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罗某乙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罗某甲驾驶粤S0****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莞市莞城区光明路沙地塘美福多便利店对出路段时,与行人被害人蓝某某发生碰撞并且碾压过蓝某某身体。事故发生后,罗某甲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后马上又返回现场。罗某甲打电话叫来其哥哥即被告人罗某乙到现场冒充顶替系肇事司机。交警在现场处理本案过程中,罗某乙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作假证明包庇罗某甲。蓝某某被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公安机关侦查到真实情况后,于2019年8月7日10时许,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被告人罗某甲传唤到案,以涉嫌包庇罪将被告人罗某乙传唤到案。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罗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蓝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被告人罗某甲支付医疗费2094.37元和20000元火化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乙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的人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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