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2********,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人,从事个体经营,家住高安市**小区**栋**单元**室。2013年4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2014年9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3月17日因吸食冰毒被高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8年10月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7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家住吉州区**乡**村**号。2015年7月28日因吸毒和殴打他人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行政处罚。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晚上,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等人喝酒后,来到高安市**KTV包厢唱歌,当时该包厢系沈某某开的请其朋友来唱歌的,沈某某看到罗某甲等人来包厢后就让出这个包厢,之后对订包厢的KTV工作人员颜某某讲这个包厢他不会买单。罗某甲、罗某乙等人唱到晚上10点左右准备回家,在出KTV大门口时,该KTV的工作人员王某某、付某某等人就问罗某甲、罗某乙等人谁买单,并劝他们买了单再走。罗某甲、罗某乙就以该包厢不是他们订的为由责问工作人员不该问他们买单,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引起肢体冲突,后罗某乙、罗某甲在冲突中对蔡某某、王某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蔡某某、王某某多处受伤。案发后,公安民警接到报案来到现场,将罗某甲、罗某乙从现场带离。经高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分别被评定为轻伤二级、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罗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属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自首;被告人罗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自首和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纲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两被告人现均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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