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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罗某乙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34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71998********,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22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20年8月23日至2020年10月22日)。

被告人罗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4********,黎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逮捕。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22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20年8月23日至2020年10月22日)。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约2019年11月份,罗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在东方**果业有限公司承包的土地内私盖一栋养猪棚,在责令自行拆除未果的情况下,2020年4月16日10时许,东方**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凌某某带领陈某某、廖某某、罗某丁等人拆除罗某丙的养猪棚,罗某丙、罗某戊(另案处理)、罗某己(另案处理)、罗某庚(另案处理)、被告人罗某乙、罗某甲等人先后到现场并无理的和凌某某争吵,罗某辛(另案处理)最后到达现场直接说砍死并拿出一把山刀冲上前,罗某甲拿起一根方管冲上去欲打凌某某但被拦下,之后罗某戊拿过罗某辛手中的山刀割了凌某某右上臂一刀,凌某某被割伤后遭到罗某丙、罗某戊、罗某己、罗某庚、罗某乙、罗某甲、罗某辛围殴,后凌某某挣脱逃跑,被罗某戊、罗某辛等人用摩托车撞、用石头打、拳打脚踢,廖某某、陈某某上前拦架,也被打伤。

 经东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凌某某右上臂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右眼部、右手掌背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陈某某左大腿、左膝盖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廖某某腰背部的损伤,未达到轻微伤。

2020年4月30日罗某甲、罗某乙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罗某丁、廖某某、罗某壬、罗某癸的证言;

3被害人凌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罗某戊、罗某庚、罗某辛、罗某己、罗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

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11月4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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