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一刑诉〔2020〕Z144号
被告人罗某甲(绰号“咪咪”),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绰号“大食叔”),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全部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9日开始,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与罗某丙(另案处理)合伙在丰顺县汤南镇开设以“鱼虾蟹”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每天聚集二十多人参赌。2020年2月11日,丰顺县公安局民警在丰顺县汤南镇新铺村龟山查处了该赌场,现场抓获罗某丙等人,现场扣押赌资18510元及赌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犯罗某丙等人的供述;3、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乙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贵鹏
检察官助理:胡 静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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