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罗某甲,小名:**,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0********,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乡**村**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凤庆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乙,小名:**,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3********,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乡**村委**村组**号,犯罪嫌疑人罗某乙2015年12月2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凤庆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因该案案情复杂,在一个月内无法做出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在凤庆县**乡**村**街罗某甲家中,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前后共组织龚某某、字某某、李某甲、周某某、纪某甲、李某乙、罗某甲、罗某乙、施某某、李某丙、杨某甲、李某丁、李赵戊、赵某甲、杨某乙、纪某乙、谢某某、赵某乙、张某某、蒙某、郑某某、罗某丙共22人参与赌博,赌博的方式为打麻将,用扑克牌“飚牛”,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从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字某某、李某甲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在有期徒刑1年至2年内量刑,并处罚金,同时被告人罗某乙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建议撤销缓刑,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国龙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临沧市凤庆县**乡**村**街,联系电话1530883****。被告人罗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临沧市凤庆县**乡**村委**村组**号,联系电话:18908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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