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甲、罗某乙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01966********,汉族,中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永安市**街道**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20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曾因赌博行为分别于2018年1月、2019年6月被永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户籍地福建省清流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永安市**小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3日期间,被告人罗某甲与罗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在永安市**路**号**幢**室开设赌场,组织不特定人员到赌场用“铜宝”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平均分配收益。

2020年9月3日,公安机关查获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及赌客和其他在场人员共15人,收缴赌具“铜宝”1个、赌资人民币14171元。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罗某丙、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检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行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葆春

                          检察官助理:刘  璐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