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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罗某乙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街道**村**组。2020年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街道**村**组。2020年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某某乙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罗某丙罗某乙、鲁某某(另案)在鄠邑区**街道**村**巷**号三楼段某某的租住房内,鲁某某、罗某乙打掩护,罗某甲盗得段某某放在床上的一部价值2400元的黑色苹果8Plus手机。作案后,赃物以2100元变卖,所得赃款大部分已被三人共同挥霍,余款未及使用即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段某某4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丙伙同罗某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手机,价值2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均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某某乙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七军

2020年4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现均在鄠邑区**街道**村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及讯问视频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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