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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罗某乙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罗某甲,女,1982年4月24日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41982042434855112241982********,重庆市云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为重庆市云阳县云安镇新建村4组51号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桂井村113栋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道**村**栋。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1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乙,男,1987年4月23日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87042334745002351987********,重庆市云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重庆市云阳县红狮镇咏梧9组68号重庆市云阳县**镇**组**号,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桂井村轿行里租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道**村轿行里租。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1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_____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甲和罗某乙是出租工地上搭建脚手架使用的铁质脚踏板和铁质脚手架的经营户,在本市芙蓉区“南湖五金机电”市场的某工地上使用了他们的脚手架材料。2018年10月底,罗某乙在工地清点时发现脚手架和踏板有丢失的情况。罗某乙经过观察,怀疑是隔壁工地偷了他们的脚手架和踏板,于是告诉了罗某甲,罗某甲和罗某乙决定从隔壁工地拿走脚手架和踏板补足自己丢失的。

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罗某乙发现在“南湖五金机电”市场门口工地上堆放了脚手架和踏板,于是告诉了被告人罗某甲。当日晚上,罗某甲趁无人看管,驾驶自己的面包车(渝F2A872渝******)从该工地上盗走约30块踏板(铁质脚踏板1.83米*0.5米每块67.2元)放到自己位于天心区大托镇桂井村113栋天心区**镇**村**栋仓库里。大约5日凌晨4时许,罗某甲打电话叫罗某乙去将该工地脚手架和踏板拖走。随后,罗某乙以帮自己运货为由,叫货车司机江敏江某某驾驶牌照为湘AR4Y97湘******红色货车和2名搬运工范刚范某某、汪正明汪某某一起于凌晨5点左右到达南湖五金机电市场,将被害人张在喜张某某工地10栋附近的脚手架和踏板,以及堆放在市场大门口的脚手架和踏板全部装上货车,共计盗走脚手架111块(铁质脚手架每块价值为65.6元)、踏板56块(其中铁质脚踏板1.83米*0.5米每块价值为67.2元;铁质脚踏板1.83米*0.6米每块价值为72.0元)。所有脚手架和踏板均送至罗某甲的仓库。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罗某甲位于天心区大托镇桂井村113栋天心区**镇**村**栋仓库里扣押了全部赃物(脚手架111块,踏板86块,鉴定价值共计13066元)。上述物品经核实后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扣押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被扣押物品照片,脚手架租赁合同,退赃的收条及谅解书等物证、书证;2.搜查笔录;3.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蒋文军蒋某某、张在喜张某某的陈述;5.证人刘亮刘某某、江敏江某某、范刚范某某、汪正明汪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158731570171587315****)、罗某乙(151731662901517316****)现取保候审;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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