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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罗某乙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去到梧州市万秀区西江四路外贸大厦停车场处,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桂D****8轻骑铃木牌QS125T-4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88元)盗走。

2020年5月7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伙同他人去到梧州市万秀区西堤一路梧州市红会医院后门对出路边处,将被害人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桂D****7豪爵牌HJ125T-10A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37元)盗走。案发后,被盗的上述摩托车被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哲

检察官助理 黄  达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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