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19〕760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镇**路**号**室,住**省**市****小区,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侯某甲,女,1990年7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镇**路**号,住**省**市****小区,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郑某某,男,1992年12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省**市**镇**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侯某乙,男,1989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9********,汉族,中专文化,住**省**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罗某乙,女,1989年10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省**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刘某某,男,1985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村**号,住**省**市****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刘某某、郑某某、侯某甲、侯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退回单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单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伙同郭某甲、郭某乙(均另案处理),通过****赌博网站上家代理获取该网站赌博链接,并安装好用于赌博的“软件机器人”、建立好用于赌博的QQ群,后伙同赌场操盘手刘某某、侯某乙、郑某某、侯某甲在QQ群内开设赌场,在案发前两个月之内的赌博资金高达7千余万元;期间,罗某甲非法获利30余万元,罗某乙非法获利30余万元,候某甲非法获利6万余元,郑某某非法获利8万余元,侯某乙非法获利6万余元,刘某某非法获利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退赃凭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刘某某、侯某乙、侯某甲、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菏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定报告;5.辨认、搜查、提取笔录:由单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刘某某、侯某乙、侯某甲、郑某某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献海
检察官助理:高尚铮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侯某乙、郑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被告人侯某甲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乙、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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